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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热网建设工程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热网建设工程费的批复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黑价经字〔2005〕150号)


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供热管网扩建工程建设费问题的请示》(哈热总经[2005]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哈尔滨热电厂现更名为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现有供热机组进行扩建并增加了新的供热机组。为此,同意你公司收取热网建设工程费。

  二、工程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凡需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和非住宅用热户。工程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热网建设工程费40元。

  三、收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用热户签定合同,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热源输送管线和换热站的建设(即建筑物2米以外的所有供热工程)。对新建房屋,建设单位要有偿提供换热站用房用地。对已有锅炉供热的旧房屋供热改造的,用热单位提供的旧有锅炉用房和管网要合理作价折扣热网建设工程费。

  四、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事用房、福利院、中小学校等有关享受减免政策单位免收热网建设工程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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