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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五年八月五日 黑价联字〔2005〕55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请黑价联字[2004]23号文件延期有效的函》(黑公函[2005]3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23号)收费标准试行期满。鉴于你厅交管部门在过去的一年里因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中完成上级部署的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升级改造任务,影响了IC卡启用工作等客观因素,根据我省已按公安部《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技术方案》要求完成了系统改造建设任务,在全省启用驾驶员管理IC卡的软、硬件环境已经具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IC卡收费标准按黑价联字[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同时,对丢失、损坏IC卡的,收取IC卡工本费每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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