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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主体有关问题复函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主体有关问题复函
(2005年12月6日 川财综[2005]33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收取和使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的请示》(川质监发[2005]9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国家质监总局公告(2005年第10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主体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质监总局公告(2005年第102号)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将第一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糖果制品、茶叶、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4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交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相应14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的收费主体也调整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费标准仍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公告费应本着节俭原则据实收取。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上述14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划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到省物价局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票据。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的有关规定,上述14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实施上述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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