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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八月八日 黑价联字〔2005〕53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下同),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含高等学历教育)以上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物价局、教育局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物价局批准;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以下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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