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攀枝花市地方电网余电上网价格问题的复函
(2005年12月26日 川价函〔2005〕332号)
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地方电网余电上网省网价格的请示》(攀价商〔2005〕288号)收悉。现将有关意见回复如下:
攀枝花电业局收购地方电网余电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未经省物价局批准,属违反价格政策行为。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新投产发电企业与四川省电力公司并网投入商业运行后,其上网电量执行标杆电价,已投产发电企业(或地方电力公司)上四川电网电量均应执行政府核定上网电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