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免收电煤运输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2月26日 川交发〔2005〕153号)
各市(州)交通局,省交通厅公路局,各高速公路公司,成锦(乐)指挥部,省大件公路管理处,九寨黄龙环线管理处,二郎山隧道管理处,鹧鸪山隧道管理处: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为保障全省发电用煤供应,缓解我省电力供应紧张局面,确保国民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现将电煤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煤运输车辆(含空车)通过全省公路、桥梁和隧道收费站时,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止,凭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制发的“四川省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和火电厂签发的煤票,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运输电煤车辆在核定的线路运行时,凭“四川省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免收车辆通行费,超出核定线路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
三、市(州)火电厂应向当地交通局提供运输合同,并按“四川省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申报表要求,逐项填报,经市、州交通局审查后,统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领取“四川省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四、各市(州)交通局和相关部门对“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申报表要认真审核和确认,严格把关,实行一车一证,防止非电煤运输车辆冒领。对涂改、假冒“电煤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一经发现即予以收缴,并补交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