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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安监[2006]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更好规范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和《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安监[2006]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规审发[2006]第17号文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4月12日

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规范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和《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安监〔2006〕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是指生产未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范围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是指经营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含外省市在渝经营单位)。

  第四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及其生产、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填写《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表》(见附件1)或《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向备案单位颁发《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证书》或《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并将备案情况予以公告。

  第七条 备案有效期为2年。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 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不及时备案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备案管理的投诉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表

  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单位地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备案申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生产下列类别和品种范围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附后),并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现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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