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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6〕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584号)要求,为实现市政府提出的“2010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以上”的目标,市政府决定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开始实施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市经委、市统计局在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能耗指标。

  二、公报指标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万元GDP电力消费量;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高新区、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量;

  (三)重庆机电集团、重庆轻纺集团、重庆化医集团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60家工业企业(见附件)用能大户万元产值能耗量。

  三、市电力公司、涪陵电力实业公司、三峡电力集团、乌江电力(集团)公司等企业,要将本企业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上年度的售电量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三电办,由市三电办汇总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经委、市统计局,并分别抄送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统计局。

  四、各规模以上企业将本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及电力、煤炭、天然气和油料等能源的实物消费量,按照《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105表)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P105-1表)的要求及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高新区、经开区统计局明确的报送时间和要求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市)、高新区、经开区统计局审核、整理、汇总后,按规定报表渠道和要求,在每年2月底报送市统计局。

  五、报送报表时,继续执行市经委《关于开展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统计的通知》(渝经环资〔2005〕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季报表加强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渝经环资〔2005〕22号)的有关规定,重庆机电集团、重庆轻纺集团、重庆化医集团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60家工业企业用能大户,以及其他纳入单位产品能耗统计的重点耗能企业,按季度将报表(渝能01号表)报送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由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汇总后报送市经委、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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