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 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3、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附件一: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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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点 │ 省 市 县(区) │
│ │ │ │
│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项目基本│项目名称 │ │
│情况 ├──────────┼──────────────────┤
│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
│ │ │ 3、改建 4、迁建 5、其他 │
│ ├──────────┼───────────┬────┬─┤
│ │建设地点 │市 县(区) │行业类别│ │
│ ├──────────┼───────────┴────┴─┤
│ │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
│ │主要产品(服务) │1、 │
│ │及年生产(服务)规模├──────────────────┤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计划用地面积 │ 亩,其中耕地 │
│ │ │ 亩 │
│ ├──────────┼───────────┬──────┤
│ │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建设期限 │
│ │ │ │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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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其中用汇 万美 │
│投资基本│ │ │元 │
│情况 ├──────────┼───────┴──────────┤
│ │项目资本金 │ │
│ │ │ % │
│ ├──────────┼───┬──────────────┤
│ │项目资本金主要出资方│出资人│ │
│ │ ├───┼──────────────┤
│ │ │出资人│ │
│ │ ├───┼──────────────┤
│ │ │出资人│ │
│ │ ├───┼──────────────┤
│ │ │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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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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