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