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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黑价行字〔2005〕176号)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检测检验收费的函》(黑煤安技装字[2005]10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黑政发[2003]17号)和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黑龙江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面向煤矿开展的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鉴于我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刚开展,且被检产品非常复杂,经研究同意黑龙江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暂按双方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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