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洪府发[2006]8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优化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完善职业培训教育体系,建立职业培训的激励机制,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1、本市城镇户口,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3、转业复退军人;
4、办理了就业登记的进城务工或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享受政府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上述人员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确有困难,并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初次参加技能考核鉴定的人员。
第四条 职业(创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项目
1、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部颁第6号令)的十九个工种;
2、国家新颁布的实行就业准入的新职业工种;
3、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及就业指导教育。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政府培训、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的政策及规定;
2、根据国家就业政策、职业标准及本市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培训、鉴定补贴专业(工种)及补贴标准,确认补贴对象的条件;
3、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鉴定的各类培训、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
4、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考核、鉴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负责培训、鉴定补贴的审批发放。
第六条 凡符合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和其它相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政府公布的免费培训项目的培训,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符合享受政府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可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点的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免费技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