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见习管理服务
1、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2、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学员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见习;学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见习单位同意正式录用,应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不得延长见习期限。
3、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学员出具《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此表作为就业的证明。
4、见习期满后,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见习学员,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创业愿望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条龙创业跟踪辅导服务。
5、就业服务机构应对见习单位的见习培训、见习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开展就业跟踪服务,对职业见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统计。
第七条 职业见习补贴
(一)职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依照赣府发[20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政府为见习学员提供见习综合保险补贴,标准按每年不超过2万元/人的财物损失理赔和意外人身伤害理赔的保险费标准执行。
2、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对使用见习学员并发放生活费的见习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见习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职业见习补贴核拨程序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由见习单位为见习学员办理,并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申请时填写《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见习学员职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2〉南昌市青年职业见习综合保险协议书复印件。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及时申报费用拨付。
2、见习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由见习单位填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申请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并提供下列材料:〈1〉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表;〈2〉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市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对见习单位申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进行审核,并及时申报费用进行拨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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