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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员工之间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由于用人单位违约而中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相应中止,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向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也不得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
  派遣员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商定后在《劳动合同书》上载明。劳务派遣组织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应当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业绩发放奖金,并按照规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夜餐费等。
  派遣员工、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派遣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组织,确保派遣员工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用人单位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应当事先与劳务派遣组织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派遣员工培训费的,可以约定为用人单位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直接派遣型、接受管理型、劳务承包型的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申报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员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埠外、境外输出型的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工伤事故,支付包括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全部有关费用,派遣组织负责申领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并全额划给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 派遣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厂规厂纪。对违纪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劳务派遣组织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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