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劳动人事档案除外)。
第十条 劳务派遣工作程序
(一)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的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务派遣组织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在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合格后,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三)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派遣管理服务费用;劳务派遣组织按《劳动合同》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并为派遣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劳务派遣组织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派遣员工被遣回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应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尽快帮助他们上岗就业。
第十一条 开展境外劳务派遣业务还应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涉外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的员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规定,对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组织参加相关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派遣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组织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派遣员工的数量和用工条件、用工期限;
(二)派遣员工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派遣管理服务费的项目、标准、支付方式;派遣员工的劳动保护条件;
(三)派遣员工日常管理责任和违法违纪的处理职责;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工伤事故的处理和费用支付责任;女工生育费用支付责任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医疗保险责任;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方式和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的规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