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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洪府发[2006]8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各类单位用工需要,促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有序转移,建立相对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活动包括劳务派遣、劳务承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劳务派遣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批准设立劳务派遣组织或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协调劳务派遣组织的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城区(含湾里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当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劳务派遣实体,开展体现其特色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六条 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劳务派遣组织须经市或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劳务派遣许可证书,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属于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七条 举办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章程和管理制度应体现其宗旨;
  (二)有独立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三)具有三名以上获得职业指导资格和劳资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的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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