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求职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免费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1、信息服务。包括用工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信息预测、分析和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技能培训信息咨询、个人创业等情况咨询。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服务。
4、介绍服务。包括就业介绍和推荐、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面谈,协助办理录用手续,建立劳动关系。
5、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动态跟踪等。
其它营利性的社会力量办职介机构,也应提供以上内容的服务,费用收取应合理合法。
第八条 改善环境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劳动法》的规定,保障所招用的农村劳动者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不得扣压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向农村劳动者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
2、农村劳动者一经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村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等费用。
4、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行业、私营企业、劳务发包者,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村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得克扣拖欠。
第九条 就业优惠
进城农村劳动者享有下列优惠:
1、凭《农村劳动者求职服务卡》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并在半年内实现了就业的,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培训发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2、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免费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
3、进行了就业登记的进城从事创业和个体经营的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
4、有稳定住所和职业的农村劳动者,可逐步纳入城镇劳动者就业的服务范围。
5、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后,按城镇养老保险的规定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可享受城镇劳动者退休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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