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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登记办法

南昌市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登记办法
(洪府发[2006]8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和管理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是指进入城镇就业、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农村户口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经贸、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条 就业登记
  需进城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居民暂住证到就业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方法有:
  1、求职登记。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持上述有效证明到城镇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免费领取《农村劳动者求职服务卡》。
  2、上门登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为辖区内居住、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服务。
  3、创业登记。凡农村劳动者进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需要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的,应进行创业登记。
  4、培训登记。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需要职业技能或劳动法规、安全知识培训资助的应进行培训登记。
  5、维权登记。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或从业后,权益受到侵犯,要求保护的,应同时进行就业登记。
  6、用人登记。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企业经济组织使用农民工,应主动为其办理用工登记,签定劳动合同。
  7、社保登记。凡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就业登记。
  8、鼓励登记。凡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要求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都必须进行就业登记。
  第五条 建立登记管理服务体系,统一使用《南昌市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登记表》进行登记,录入计算机进入市级信息管理数据库。具体管理工作由南昌人力资源市场负责。
  第六条 南昌人力资源市场要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吸纳社会力量办的具有职业中介性质的机构、各类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组织和外地驻昌劳务机构进场为农村劳动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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