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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3、各部门与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接和计算机信息软盘交换。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全市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全市总台帐。
  第七条 建立协查制度。劳动保障、工商、卫生、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每半年联合开展一次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
  第八条 完善年检制度
  1、《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包括以下内容:
  (1)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包括享受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
  (2)持证、保管、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涂改、撕页、转让、出租等不规范使用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凡由本人持证或使用的,由本人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暂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本人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单位统一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报。申报时携带《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统一编号进行计算机核对,对人证相符、规范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将年检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审查、核对、录入并加盖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标志后统一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年检通过。发证机关对申报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计算机复核确认后,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确认年检通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证件将予以收回、作废或缴销,不得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使用期限到期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
  (3)未按规定申报年检的;
  (4)有涂改或撕页的;
  (5)转让、出租等违规使用的;
  (6)弄虚、作假,伪造的;
  4、《再就业优惠证》遗失不补。
  第九条 监督处罚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将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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