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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洪府发[2006]8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现就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在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兼并破产的企业中,给予了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及其在国有企业混岗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仅指经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了录用(或备案)手续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城镇户籍、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市再就业办每年核发的《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确认。
  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2005年11月8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三条 发放程序
  1、申请登记。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单位下岗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含失业证)、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就业登记表》,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安置的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凭享受“低保”证明和《失业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向本人常年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登记;申请时填写《南昌市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表》,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照片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厂区,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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