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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等12个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4、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5、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三条 标准与期限
  单位补贴标准,按单位(企业)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用之和计算。缴费比率按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率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按20%、医疗保险按6%、失业保险按2%补贴。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按12%、医疗保险按3%、失业保险按1%补贴。
  属于参保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灵活就业人员按登记就业的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招用“4050”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城镇自主创业人员以其获得开业证照的发放日期计算,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 申领与核拨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度先缴后补的办法。由用工单位和个人按标准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单位发给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原始凭证;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
  个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填写《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各一份;《再就业优惠证》和开业证明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及复印件各一份;养老、失业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劳动保障卡)及三项保险个人缴费收据;逐级向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凭审批件报市县区就业办。
  就业办审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核拨给用人单位;在每季度头一个月的10日前核拨给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要求实事求是,据实申报,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将定期联合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申领的,取消申领资格,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各类单位用工需要,促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有序转移,建立相对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活动包括劳务派遣、劳务承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企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劳务派遣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批准设立劳务派遣组织或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协调劳务派遣组织的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城区(含湾里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当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劳务派遣实体,开展体现其特色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六条 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劳务派遣组织须经市或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劳务派遣许可证书,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属于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七条 举办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章程和管理制度应体现其宗旨;
  (二)有独立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三)具有三名以上获得职业指导资格和劳资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的专职人员;
  (四)有五万元以上开办资金。
  第八条 劳务派遣活动主要有五种类型:
  1、直接派遣型。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招收录用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按协议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费用,劳务派遣组织按劳动合同支付派遣员工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劳务承包型。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人单位阶段性工作或厂内装卸等需要进行项目承包,招收录用人员并签订一定期限或完成某项任务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用人单位,实施全程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工作量一次性或按件计算支付费用给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按劳动合同支付派遣员工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3、接受管理型。劳务派遣组织接受委托,将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使用的临时工、非公有制企业使用的人员的劳动关系接续过来,实行劳务派遣管理。用人单位按协议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费用,劳动派遣组织按劳动合同支付派遣员工工资报酬,并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4、埠外派遣型。派遣组织与埠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务输出管理关系,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招收录用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派遣员工工资报酬按协议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派遣管理服务费用和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划给派遣组织,派遣组织为输出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5、境外派遣型。派遣组织与境外用人单位建立境外劳务输出管理关系,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招收录用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派遗员工的工资报酬按协议由用人单位直接付给个人,派遣管理费用、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划给派遣组织,派遣组织为输出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第九条 劳务派遣组织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招录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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