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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等12个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2、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并免费介绍其就业。
  3、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可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创业培训,经创业指导专家认定项目可行的,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时,对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人员,在无法找到反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享受信用社区担保贷款。
  第四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各类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应包括单位为所招人员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费用,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但上述“405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第五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岗位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论用人单位的性质、工种如何,均可享受岗位补贴。
  第六条 对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单位实行奖励政策。为鼓励用人单位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按每吸收一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满一年奖励100元的标准获得奖励。
  第七条 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援助的有关经费按规定在各级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种优惠政策,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追回其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创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象范围
  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4、进城创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5、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7、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且占企业员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三条 贷款额度
  1、申请小额贷款一般在2万元,对项目好、信誉好的可放宽到3-5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
  2、非正规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贷款,视其安置人数、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一般不展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经批准后可展期一次,期限一年。
  第五条 贴息范围
  1、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属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
  2、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微利项目可享受50%贴息。
  3、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利息由本人负担。
  4、展期不贴息。
  第六条 操作程序
  1、个人或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时,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市、县(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2、各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县区或市担保中心推荐;
  3、市、县(区)担保中心在经调查核实后,交经办银行复审;
  4、经办银行复核后,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
  5、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可向市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并由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向市担保中心推荐办理。
  第七条 保证担保与抵(质)押担保
  1、个人担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经济效益好、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在职职工。
  2、个人抵(质)押担保:个人可用自有的房屋及有价证券抵(质)押。(其中房屋抵押不能超过其价值的60%,有价证券不能超过其价值的70%比例)。
  3、信誉担保:符合信用社区要求的创业者和创业培训优秀学员,在无担保的情况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直接核实并担保。
  4、非正规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由贷款企业自行解决担保问题。符合要求的由经办银行认定,风险由银行承担。担保中心只负责贷款资格认证与贴息。
  第八条 奖励机制
  1、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对积极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工作,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赣劳社就[2004]39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回收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省考核我市小额贷款的奖励资金中支付。
  2、鼓励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贷款,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根据南银发[2004]95号文件规定,按实际放贷额0.5%的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助手续费。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与对象
  1、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政府公益性岗位、工勤岗位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相关企事业单位;
  3、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相关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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