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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等12个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七条 建立协查制度。劳动保障、工商、卫生、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每半年联合开展一次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
  第八条 完善年检制度
  1、《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包括以下内容:
  (1)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包括享受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
  (2)持证、保管、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涂改、撕页、转让、出租等不规范使用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凡由本人持证或使用的,由本人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暂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本人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单位统一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报。申报时携带《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统一编号进行计算机核对,对人证相符、规范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将年检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审查、核对、录入并加盖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标志后统一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年检通过。发证机关对申报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计算机复核确认后,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确认年检通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证件将予以收回、作废或缴销,不得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使用期限到期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
  (3)未按规定申报年检的;
  (4)有涂改或撕页的;
  (5)转让、出租等违规使用的;
  (6)弄虚、作假,伪造的;
  4、《再就业优惠证》遗失不补。
  第九条 监督处罚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将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
  2、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核实、发证管理规程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错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对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的追究连带责任。
  3、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为《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提供信息。
  4、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核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采取举报查处、年度核验、随机抽样等多种形式,查处在《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和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5、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在没收《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给予相关处罚:骗取减免税收的,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骗取规费按规定追缴;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骗取其他方面政策优惠的,按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洪府发〔2002〕36号文下发的《南昌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要按本办法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和《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系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能就业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城镇新增劳动力以及本市已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未就业的人员。对虽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亦视同失业。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的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根据各自失业的不同状况携带不同的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一)就业转失业人员(系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在原单位将其档案移交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后,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凭用人单位开具的《南昌市失业人员介绍信》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二)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凭培训合格证办理失业登记。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肄)业生凭学历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三)农转非人员(含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凭有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歇业后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五)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六)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有效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以上人员凭上述证书、证明材料,携带户口薄、三张免冠一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尚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登记工作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登记后,对符合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南昌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第六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公共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单位)提供的免费培训;
  (三)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国有、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办劳动服务组织中的职工,以及其他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低保对象,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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