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严肃法纪,对专项整治期间不履行相关职责、不开展认真检查、不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发生事故的,在查明原因,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要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各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检查不认真、发现隐患不督促落实整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个别极不负责的相关管理人员要进行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要强化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动态监管,结合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等要求,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坚决给予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坚决停止其市场活动;对相关人员要依法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理。对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认真检查、不履行验收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依法报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专项整治期间,对同一区域多次发生同类安全事故或发生三级及以上事故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同一施工企业发生二起及以上事故或一起三级重大事故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从重处罚。
各地要将隐患、事故查处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开曝光,计入不良行为纪录,向社会公告;要将被处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上网公示,相关信息要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大厅进行滚动播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无论是总包、分包还是劳务分包企业,一律禁止其市场活动。
(七)认真做好总结,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企业和项目部要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改进工作方法,研究下步整治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分阶段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回顾总结,通过回头看,做到疏理问题,查找不足,总结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各单位请于4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我委,并分别于5月底、8月底和11月底前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和全年专项整治总结材料和附表要求的相关数据报我委。
联系人:黄仁大、夏坤,联系电话(传真):87020195,电子信箱:sjs.gcc@hz.gov.cn
附2:
2006年度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实施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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