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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首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下发文件,制定工作方案,从思想上进行总动员。

  2.采取召开会议、出动宣传车、散发传单和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宣传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将《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群众。

  3.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动员工作。

  (二)组织“推进价格诚信打击价格欺诈”宣传执法月活动阶段(2005年9月)。

  在宣传执法月活动中,要结合“十一”国庆节市场检查,开展市场价格欺诈检查,揭露当前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曝光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在电视台播出有关活动新闻节目,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宣传各地开展价格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宣传在开展诚信建设中涌现出来的“价格诚信单位”、“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等先进典型经验。组织“价格诚信单位”、“明码标价示范单位”和积极参与价格诚信活动的单位举行“价格诚信承诺”签字仪式,或者发布“倡导诚实信用,禁止价格欺诈,加强价格自律”的倡议书。

  (三)分行业规范、自查阶段(2005年10月—12月)

  1.各地物价局要严格按照省局已经颁布和将陆续颁布的一些行业的明码标价方式,与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密切配合,逐步规范各行业、各单位的标价行为。

  2.边规范、边指导,可以逐月确定规范重点,对存在问题的行业要做好帮助、指导工作,并总结出存在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3.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牵头,让全体经营者对照有关文件看自身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或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全行业发出警示。

  (四)组织检查、整改阶段(2006年1月—2006年5月)。

  1.在“十一”、“元旦”、“春节”期间要安排节日市场检查,并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参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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