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
收取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
(二○○五年九月二日 黑财综〔2005〕102号)
省经委:
你委《关于请求继续执行收取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函》(黑经函[2005]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继续收取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其他规定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批复》(黑财综[2004]26号)执行。
二、你委所属的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确需减免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4]143号)的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