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阿城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五年九月八日 黑价联字〔2005〕63号)
阿城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阿城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的请示》(阿价联发[200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此项收费的试行情况,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经研究,同意你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81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