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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黑价格字〔2005〕18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改委、物价局:

  你地区《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大署发改联字[2005]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兴安岭地区林业电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同价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一执行0.47元/千瓦时。

  二、同价后,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要对所有的林场、农业村屯高低压线路、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进行逐年改造。行署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改造资金的监管,审核改造计划、监督按期完成。

  三、对城镇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每户每月30千瓦时以内(含30千瓦时)的用电量执行0.35元/千瓦时,超出部分执行0.47元/千瓦时。

  四、要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用户了解同价政策,充分体现政府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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