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黑经电力联发〔2005〕248号)
省电力公司,各地市经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保障社会有序供电,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及电力用户要提高对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装置重要性的认识,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是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促进电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实现电力负荷管理到户,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凡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用户都应装用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三、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与维护,并保证其质量。
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所需资金按下列原则处理:安装在供电企业内的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所需资金由供电企业承担,安装在用户侧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由用户承担费用(本通知下发前已安装的除外),投运后产权属供电企业。所有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费用和设备更新升级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因负荷管理需要,对用户开关设备进行配套改造的费用,由用户负责解决。
五、用户侧负荷管理终端设备及相应的安装、调试费用暂定为25000元/台;因用户原因引起的装置迁移费用,每台每次3000元。
六、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供电企业向用户所收费用应单独建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日前各市按原规定已收取的费用,列入安装计划的用户应继续实施,费用不再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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