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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作会议记录,若有必要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各处(室)、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坚决执行会议决议,抓紧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并及时反馈。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第四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昆明市财政局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执行,公文审批按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外来公文由办公室送局领导或相关处(室)、部门,各处(室)、部门拟办文件通过办公室呈报局领导。

  第二十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和对各单位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局内统一的原则和业务数据相一致。承办单位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国家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炼。

  第二十二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文,经党组秘书审核,党组书记签发。以昆明市财政局名义发文,经各处(室)处长(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的局领导签发,重大事项经各处(室)处长(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局长签发。以昆明市财政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明确责任,加强协作。认真、及时办理各类公文,并及时反馈。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各处(室)、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处(室)、部门要主动与协办处(室)、部门协商,协办处(室)、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局领导;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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