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征收的通知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
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征收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八日 黑经电力联发〔2005〕249号)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经委(经贸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明传电报)要求,认真做好对省内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二金一附加”),并对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等相关事宜,根据发改电[2004]159号明传电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征收工作

  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二金一附加”和系统备用费,是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抑制自备电厂盲目无序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也有利于促进公用电厂与自备电厂之间的公平竞争。各市(地)、省农垦总局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政策上来,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尽快将“二金一附加”和系统备用费的征收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肃征收政策界限、明确征收范围

  (一)征收“二金一附加"的范围和标准

  1、征收范围:

  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均应缴纳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

  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2、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04元、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007元。

  3、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量范围:

  具备计量条件的企业,按计量的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对不具备电量计量条件的企业,可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全省2003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4233小时)确定总发电量,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后按相应标准征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