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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同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气象局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国气象局发布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气发〔2004〕206号),进一步完善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低温、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十一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二、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市新闻宣传、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三、上海中心气象台负责按照市气象局制订的程序,制作和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更新、解除,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区县气象台要在上海中心气象台的指导下,根据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和其他气象灾害信息。
  四、本市各类媒体要按照《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附后)中统一的信号名称和图标,在收到上海中心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后,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其中,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在15分钟内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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