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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道路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问题。
  (五)筹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各项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六)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
  (九)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备,结算凭证是否合规,支付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问题。
  (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十三)其他。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法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建设用款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五)各项资金不落实的。
  (六)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七)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八)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九)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现本单位内部或其他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有权采取停止支付建设资金的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道路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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