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针对道路建设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好风险的识别、界定,通过采取回避、预控和转移等风险控制方法,有效地保证道路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附《项目风险分摊分析表》)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道路建设资金信息资料主要是: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实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可委托银行和咨询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和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了解项目是否正在取得预定的产出效果,判断和确定项目建设的成功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以弥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把项目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搞好基建档案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项目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道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建设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等政府机关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派人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现场检查一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
(二)是否严格按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无将道路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