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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道路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支付昆明市道路建设资金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项目进度等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其中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的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的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项目超过概算的,要督促其按原程序办理概算调整,在概算调整前暂停其拨款。

第五章 项目竣工和其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公路项目的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的规定,城市道路项目的验收工作必须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
  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专用账户的撤销。建设单位在完成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后,向昆明市财政局提出撤销基本建设专用账户的申请,经昆明市财政局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交通部的《公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道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及时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提交后评价报告,为道路建设项目合理利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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