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道路建设的前期工作费是指道路建设项目在前期准备阶段进行项目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道路建设的前期工作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禁止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二十二条 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及《昆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工程预付款、依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支付工程价款,设备、材料货款应当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四条 道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要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0%的比例预留工程尾款(含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5%);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条款支付质保金。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建设项目中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度,向道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拨付财政性资金的申请,并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征地拆迁阶段附已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细表)。
(二)道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拨款申请、用款计划后,报财政部门核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道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按照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度、已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细表(征地拆迁阶段),按规定程序审核拨款。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道路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按照国库集中拨付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建设资金中贷款资金按照《昆明市财政投资项目贷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建立健全与道路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