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道路建设资金账户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且同一个道路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同一个账户中进行核算和管理。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与银行建立并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资金定期对帐制度。
第十五条 道路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四)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第十六条 道路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
(二)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三)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其他经批准用于道路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七条 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时,应当同时遵循下列规定: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其存款金额应不少于经初步评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70%。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部分,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分期到位的时间。拆迁费的支付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经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协议的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 道路建设项目合同应采用交通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等颁布规范性合同文本,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服务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资金主要指前期工作费、征地费、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价款、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材料货款、预备费和其他投资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