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昆明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 较大金额索赔。
(二)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三) 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四) 对已到位的贷款资金不能按原计划实现支出。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实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昆明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建设过程和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了解项目是否正在取得预定的产出效果,判断和确定项目的成功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以弥补。
第五十条 昆明市审计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所有贷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贷款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昆明市财政局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
(二)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规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支费用。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六)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七)其他。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分清责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一)挪用、截留贷款资金的,由昆明市审计局、昆明市财政局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擅自变更用款计划和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贷款资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 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中有欺诈、贿赂、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云南省建设工程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云监(1999)11号文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昆明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