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偿还首先由投资主体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主体归还到期贷款不足部分的补量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归还。
第四十条 贷款资金偿还程序如下:
(一)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移交后的经营企业根据投资主体的贷款计划、贷款的使用额度及期限制定还款计划上报昆明市财政局及投资主体,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将还款资金划入投资主体专用账户,由投资主体统一归还。
(二)非经营性项目归还到期贷款不足部分的补量由昆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及时将还款资金拨付到投资主体专用账户,由投资主体统一归还。
第七章 贷款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投资主体、项目移交后的经营企业或管理机构和昆明市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单位的债务管理制度。并按相关会计制度和还款责任对贷款债务进行相应的确认、核算,定期同债权人进行债务核对。
第四十二条 凡属于本管理办法中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论工程是否完工,在资产移交同时,必须明确与移交资产相关的贷款的债务主体和债务额。在资产移交时不予明确的,还款责任一律由移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投资主体、项目移交后的经营企业或管理机构应根据还款责任于每年年初向昆明市财政局提交当年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的资金测算,并及时将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第四十四条 投资主体和项目移交后的经营企业或管理机构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贷款协议建立项目偿债基金,专门用于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四十五条 投资主体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制定还款计划,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偿还。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六条 昆明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派人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现场检查一年不少于两次,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向昆明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资料。信息资料主要是: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季、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