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处理。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是指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按项目隶属财务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相应转入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昆明市财政局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昆明市财政局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昆明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基建收入的有关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档案移交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整理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6个月内完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档案资料未办理移交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七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六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偿还由投资主体和项目移交后的经营企业组织资金偿还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