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昆明市政府批准并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贷款利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向昆明市财政局申报年度付息资金,昆明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季拨付,年终按实际结算。
2、对新增贷款项目的贷款利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在年内向昆明市财政局一次性申报,经昆明市财政局审核报昆明市政府批准后按季拨付,年终按实际结算。
3、对补助县(市)、区贷款建设项目的贷款利息,由投资主体在年内向昆明市财政局一次性申报,经昆明市财政局审核报昆明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县区,年终按实际结算。
第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主体不予拨付贷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四)资金未按本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四项制度”即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条 凡使用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由昆明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项目的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超概、预算的项目,需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具体按市政府“关于批转严格控制市级财政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的规定的通知”(昆政通[2000]1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一)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根据国家建设程序要求,进行项目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
(二) 项目前期费的拨付审批程序:列入昆明市政府批准贷款计划的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进度和实际资金需求向投资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由投资主体汇总后报昆明市财政局,经昆明市财政局审核后书面通知投资主体办理贷款手续。
(三)前期工作总经费估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环节,要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前期工作承担单位;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昆明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选择方式,确定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四)建设单位必须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按批准的支出计划项目开支,未列入计划的费用必须分别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支出,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项目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应按规定向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财政局报送季度和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费支出情况报表,如实反映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费包括:拆迁评估费、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及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助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