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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昆明市发改委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将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需求计划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有关要求向昆明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申报贷款资金。投资主体本着统一、规范和效益的原则制定贷款计划上报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审查后上报昆明市政府审批。
  (二) 投资主体根据昆明市政府批准的贷款计划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
  (三) 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还本付息的贷款项目,须经昆明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 投资主体及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在昆明市财政局批准后,单独开设基本建设账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个银行、同一个账户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建设资金的用途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投资主体及建设单位与银行建立并认真执行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定期对帐制度。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拨付管理:
  (一)贷款资金的拨付范围包括项目前期费,征地拆迁费、工程建设资金、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其他资金;拨付管理按本金和利息分别办理。
  (二)贷款本金的拨付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资金年度工程用款计划(用款计划需分解到季度或月份)向投资主体申报,由投资主体汇总后报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实际用款需求,书面通知投资主体向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投资主体在贷款资金到位后,依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和项目工程进度审核拨付。
  3、用款计划因项目变更或付款金额变动,需按原程序另行报批后才能拨款。
  4、对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的贷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用款计划使用的,昆明市财政局及投资主体有权收回资金,对尚未拨付的资金也可暂停拨付。
  5、对新增贷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财政局申报,由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财政局提出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贷款银行、贷款主体的意见上报昆明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体申报年度用款计划,由投资主体汇总后上报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单位工程进度和实际用款需求,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资主体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投资主体在贷款资金到位后,依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和项目工程进度审核拨付。
  6、对补助县(市)、区贷款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向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由投资主体汇总后上报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进度和实际用款需求,书面通知投资主体办理贷款并拨付县(市)、区财政局。
  (三)贷款利息的拨付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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