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 按照昆明市财政局确认的筹资方案组织项目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三)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对不按规定或用款计划使用贷款资金的,有权收回资金。
(四) 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贷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五)对项目建设单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对发现的问题上报相关部门。
(六) 根据项目性质制定还款方案,组织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七)收集、汇总、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参与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贷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对资金的安全、有效性负直接责任,保证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编报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并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申请贷款资金,及时拨付工程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收集、汇总项目贷款所需资料,并报送投资主体。
(五) 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有效使用贷款资金。
(六)组织编制项目工程概算、报批等工作,组织实施项目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接受昆明市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和投资主体的监督,收集汇总并上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时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结转和移交。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贷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贷款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筹集的要求是:
(一) 按国家法律、法规筹集资金。
(二) 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严格执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改委批准立项的批复,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以及办理贷款时,提交金融部门的相关审批资料。
(二)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