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合理使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昆明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拆迁单位,下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贷款资金。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本办法中的投资主体是指具有政府出资人身份或由政府授权主要从事国有资产投资和经营,以及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从事增量投资和国有产权经营为主,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昆明市财政局对贷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定贷款资金的筹资方案,审核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四)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前期费审查。
(五) 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处理;对不按规定用途或用款计划使用贷款资金的,有权责成投资主体收回资金。
(六) 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七)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审核确认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结)算,并监督项目竣工资产的交接。
(八)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必要时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贷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性项目及非经营性项目进行初步划分后上报昆明市发改委。
(三) 审核所属建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做好财政投资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汇总、上报工作。
(四) 对所属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管理。
(五) 对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
(六) 收集、汇总、报送贷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 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投资主体对贷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