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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吉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经过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达到执法责任制规定标准的,或者虽然达到执法责任制规定标准,但在年度内发生了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案件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参与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档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减发或不发年终奖金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对需要追究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照法律、纪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过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调动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须将每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选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行政执法部门各级领导干部须在年终述职报告中增加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评定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及处理情况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有关机关和社会公布。

  三、范围和时间安排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省、市(州)、县(市、区)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具有执法职能的机关和组织内设执法机构以及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人员。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推行可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先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

  时间安排:省政府所属部门要在2006年5月底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安排部署,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安排和部署。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领导组织统一负责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角度对这一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都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对这一工作做出部署。非垂直管理的省直部门负责省本级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省级执法部门应在4月15日前,形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案,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下发组织实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编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参与制度制定、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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