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
吉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吉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吉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省政府法制办 2006年2月27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意见》要求,通过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等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1.梳理执法依据。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人员梳理执法依据。首先,梳理本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即哪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本部门为执法主体;是何种性质的执法主体(区分行政机关还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按表一填写)。其次,对由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规定的执法权限进行梳理。分别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分类列明目录,并附每一项管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所在条款及内容,为审核、分解执法职权打下基础(按表二填写)。梳理工作完成后,应通过网络和其他形式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2.分解执法职权。在完成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其承担的法定职权,按照部门领导的分工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配置进行分解,明确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科)及其负责人、执法人员、每个机构和个人实施管理的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