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机构在做好登记业务基础上,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为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托管有关各项服务。
(一)分红派息。公司与托管机构应当先签订分红派息委托协议。公司在分红、派息、配股日前1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权益分派方案等文件提交省托管中心,省托管中心按照委托协议代理权益分派业务。
(二)股权查询。托管机构为被托管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查询服务时,申请人应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股权证明。托管机构为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证明业务时,公司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填写股权登记托管申请并详细写明股东信息,同时应出具《持股卡》等相关证件。
(四)挂失。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到托管机构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省托管机构应当依据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冻结。
(五)信息发布。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可以在托管机构股权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干扰市场和误导投资者。
七、规范股权登记托管
(一)按有关规定原已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全部转入省托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二)新设立的公司,要求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现已注册成立的公司,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托管机构补办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三)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办理变更、年审等涉及工商登记和股权变动手续时,应向工商及相关部门提供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手续、股权变更登记单或股权转让见证单。
(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为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省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统一登记托管的相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要积极研究和解决股权托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和化解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八、监管机构
省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托管中心的股权登记托管及其转让活动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