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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上市办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股权集中托管要积极稳妥、分级负责、分批实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省直有限责任公司,由省级股权托管机构负责登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市级托管机构负责托管。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列入2005年国企改制计划816户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工作。200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有资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

  四、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省、市(州)政府批准,依托现有省、市产权交易机构设立专门从事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组织。指定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所属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中心为省级托管机构;各市(州)可视情况指定一家机构,并以会员方式加入省托管中心,负责受理本地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五、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登记业务是股权托管的基础性工作,省托管中心、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与公司制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本着“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相互配合做好股权登记工作。

  (一)初始登记。即公司制企业股权在托管机构的首次登记。托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对申请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托管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托管机构在完成初始登记后,须向被托管公司出具正式的《股东名册》,向股东出具《持股卡》。

  (二)变更登记。即公司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减资、债权转股权、遗产继承、财产分割、赠与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持有效证明文件,到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三)注销登记。即公司因合并、破产、解散以及上市等情况需在省托管中心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由公司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托管中心审核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质押登记。即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时,向省托管中心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依法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省托管中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质押合同解除或质押登记期满后,托管中心应当撤销质押登记,并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

  六、股权托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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