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上市办
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6]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决策和部署,为全面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公司法》、《
证券法》,适应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全省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重组企业发展的需要,着力提高非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区域资本市场,现就我省规范开展公司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制企业以及股份合作制得到了广泛的建立和发展,增强了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对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也应看到,一些公司制企业由于改制和运营的不规范,引发了很多矛盾和社会问题。有些股份公司存在着股本不实、一股独大、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以及由于监管缺位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股权不能有序流动、得不到直接融资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制企业健康发展。特别是2005年全省实施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企改革攻坚战,大批国有企业改造成为各类公司制企业,许多企业职工、管理层、外来重组方成为股东,如何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收益权得到合法维护,实现产权公开、公正、公平有序流转,加强对改制后企业的监督、管理,成为当前十分迫切的任务。规范开展对全省公司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及转让工作,建立一个规范、公开的市场平台,加强股权监督管理,对巩固和发展国企改革成果、促进企业发展、实现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目标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
公司法》、《
证券法》,在完善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权有序流动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拓展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