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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吉政办发[2006]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下发后,全省各地认真进行贯彻落实,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加大了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力度,制定并完善了一些规划,总的形势较好。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规划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抓好国办〔2005〕5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促进新时期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把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新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力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从部门职责出发,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选择、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县、乡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努力增加政府投入

  财政部门要加大现有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对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上,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逐年加大用于水利建设方面资金投入力度,力争“十一五”期间,每年用于农田水利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1.5亿元提高到2亿元。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预算内投资结构,切实增加预算内投资用于农田水利的投资比重和总量;扶贫开发资金继续把农田水利投资作为重点;土地出租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整合全省现有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和过度分散使用,在保持资金渠道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资金的使用方向,将各渠道的资金尽量捆起来使用,着力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和国债项目配套,增强资金使用合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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